伊斯兰与民主 为了有结果地讨论民主话题,必须首先理解这一概念的起源和意义。简短起见,可以说根据现代人最基本的理解,伊斯兰思想与民主在大多数方面是一致的。比如,穆斯林有权任命、选举和罢免官员。但伊斯兰不赋予政府免除或改变宗教立法的权力,不给予其创立新奇立法的权力。伊斯兰认为,立法权只属于安拉,宗教在确定任何新法律的合法性中占据着决定性地位。忽视安拉的权利就是多神崇拜的大罪,因为相信独一安拉的基础就是相信唯有安拉有立法权。这意味着官员或群众无权颠倒安拉制定的合法与非法,否则,就会把人的权威等同于安拉的权利,导致多神崇拜。谁也无权篡改安拉的法律,安拉的法律是至高无上并取代所有人为法律的。 把伊斯兰和民主区别对待划定界限的穆斯林,正在讨论着伊斯兰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大多数穆斯林希望有更大可能的政治参与、法治、政府监督、自由和人权,他们认为有许多不同途径可以达到这些目的;有些人认为伊斯兰有自己的完整机制,完全不需要所谓的民主制度;也有人认为伊斯兰完全适应和支持民主制度,在参与改革进程中,伊斯兰的民主可以用伊斯兰特有的协商、公议、公益和演绎等原则加以融合。这些机制可以支持政府在执法,立法和司法之间的相互制衡。但独裁者倾向于忽视,阻碍和压制民主制度。 一般而言,伊斯兰是一个宗教,不只支配个人的宗教生活,还颁布并调节公共生活的方方面面。一如伊斯兰的敬拜观念不只是限制于特定仪式,还包含服从和善行在内的所有行为,从个人功修的小范围延伸到大地的各个角落。对于穆斯林而言,宗教和政府观念是不能分的。时刻保持原则,无论穆斯林社会选择哪种政府形式,所有内容必须与宗教原则相一致。决不能让政府拒绝排斥和篡改宗教的任何训命,这是“一神论”的本质,所有归于安拉的权力都只归还于他,别无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