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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夫多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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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1 2014/03/18 2024/11/15

伊斯兰因允许一夫多妻制存在而备受指责。西方主流文化认为一夫多妻代表着不开化与落后;在很多基督徒看来,一夫多妻简直就是放荡性关系的委婉说法;女权主义者则认为一夫多妻侵犯了女权并贬低了女性的地位。但是,不管人们如何指责,对于穆斯林来说,评判的标准不是西方的价值观,西方的思想思想体系,而是来自安拉的神圣启示。因此,在谈论伊斯兰的一夫多妻制度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些事实:


一夫多妻制并非伊斯兰首创

一夫多妻制不是伊斯兰创立的婚姻制度。在古代的东方,一夫多妻曾是流行于世,人共皆知的一种婚姻制度。印度教很早以前就认可一夫多妻制,彼时,一夫多妻甚是流行;古巴比伦人,亚述人和波斯人也不限制妻子数目;尽管希腊和罗马并不是多妻社会,但非法同居却曾盛极一时,堪称模范[1]。伊斯兰认可了一夫多妻制,但同时又明确了一夫多妻的条件,限制了多妻的数目,规范了丈夫的责任。事实上,根据人类学家大卫·莫里的说法,历史上的一夫多妻要比一夫一妻更具普遍性。[2]


众先知的一夫多妻

同被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尊重的希伯来人祖先——易卜拉欣(亚伯拉罕)、穆萨(摩西)、叶尔古柏(雅各)、达乌德(大卫)、苏莱曼(所罗门)等等,都曾多妻。从圣经中我们可以看出:

亚伯拉罕有3个妻子。(《创世纪》16:1, 16:3, 25:1)

摩西有2个妻子。(《出埃及记》2:21, 18:1-6;《民数记》12:1)

雅各有4个妻子。(《创世纪》29:23, 29:28, 30:4, 30:9)

大卫至少有18个妻子。 (《撒母耳记》上18:27, 25:39-44 《撒母耳记》下3:2-5, 5:13, 12: 8, 12:24, 16:21-23)

所罗门有700个妻子。 (《列王纪》上11:3)[3]

不过,耶稣是个例外,因为他没有结婚。


伊斯兰的婚姻观

婚姻是伊斯兰规定的法定义务,是受保护的坚实契约,而不是基督教所认为的圣礼。伊斯兰的婚姻制度为夫妻双方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婚生子女享有各种合法权益及遗产。


伊斯兰婚姻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指导男女关系,为家庭的延续和扩充提供必要的氛围和空间,这与西方思想指导下的婚姻趋势形成鲜明对比,在西方,最近几十年,婚姻有了可选性:非法同居在年轻人中越来越普遍,不结婚和离婚现象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女性有了私生子,大有挑战传统婚姻和结婚生子的亘古传统之势。

《古兰经》中的一夫多妻

穆斯林的经典《古兰经》,是世界上唯一一部规范了多妻的经典,它明确了一夫多妻的具体实施:

们可以择你们爱悦的女人, 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末,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古兰经》 4:3)

《古兰经》明确限制了多妻数目,不得超过四位。在伊斯兰初期,曾拥有四个以上妻子的人,在信仰伊斯兰后按教法规定保留四位,而休去其余的妻子。伊斯兰通过要求公平对待所有妻子,深化改革了多妻制度,不允许穆斯林偏袒对待众妻,要求在生活、花费、住宿及丈夫的其它义务方面做到公平。如果一个人不能公平对待众妻,那么,伊斯兰就不允许他多妻子。先知穆罕默德也明确禁止区别对待各个妻子和孩子的行为。


而且,伊斯兰中的婚姻及一夫多妻是以自愿为基础的,没有人可以强迫一个女子嫁给已婚男。伊斯兰只是允许多妻,但绝无强迫,也绝不是命令多妻。此外,女性在和未婚夫缔结婚约的时候,可以以不准丈夫娶第二个妻子为条件。西方人却认为伊斯兰文化提倡多妻乃是对女性地位的无视。因此,将一夫多妻与女性地位的高低强扭到一起来评头论足,无疑是种族主义和西方文化优越论在作怪。


即使我们看到伊斯兰允许一夫多妻制存在,但实际上,在大多数穆斯林社会中,多妻现象也只是少数。许多研究员估计,大约只有不到2%的穆斯林男性多妻[4]。大多数穆斯林男性认为他们无力提供一个以上的家庭的支出,甚至那些经济上可支持多个家庭的男性也是无力支撑的,因为心理负担要比经济负担重得多。可以确定的说,穆斯林世界中一夫多妻家庭的数量远远少于西方社会中私通的数量[5]。换句话说,与普遍观念相反,当今穆斯林世界的男性比西方世界的男性更严格地遵守着一夫一妻,更能体现一夫一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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