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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穆斯林在伊斯兰国家中的权利和义务(12/13): 社保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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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 2015/02/12 2024/12/07

现在很多发达国家都会为穷人提供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并引以为荣,标榜自己的进步和文明。伊斯兰早在一千四百多年前就已经有了这样的先例。伊斯兰通过天课制度和鼓励施舍为有需求的穆斯林解决生活基本所需。天课被定为伊斯兰五功之一,是富有者对社会的责任,对穷人的义务,施舍即一般善捐,是对某些个体的直接帮助。伊斯兰的社会保障包括穆斯林,也包括生活在伊斯兰国度的非穆斯林公民。伊斯兰要求政府为无业公民提供社保,如果做不到就是政府失职。


历史上有很多穆斯林政府为非穆斯林提供社保的例子。哈里发欧麦尔看到一位年迈盲人在路边乞讨,就问他属于哪路有经人,他说是犹太人。欧麦尔问乞讨原因,老人说,我讨要保护税,贫穷年迈我不得已而为之。欧麦尔拉起他的手把他带到自己家里,给了他一些钱,然后告诉国库管理员:必须照料类似的人,我们没有公平对待他们,他们年轻时给我们交保护税,而当他们老迈时我们丢弃不管。欧麦尔还免了他和类似一些人的人丁税。[1]


哈立德·本·沃里德与伊拉克希拉城居民的合约中这样写道:“……假如安拉赐予我们和平光复,他们即成为结约民,依约受安拉和他的使者的保护,有如与先知结约一般。任何人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假如他们被武力征服,他们依然如结约民一样,将继续过安宁舒适的生活。穆斯林只奉命行事,不得丝毫违背,我命令他们赦免鳏寡孤独老弱残贫以及家道没落负债累累者的人丁税,并从国库支取这些人及其家眷的生活费用,只要他们在穆斯林领土居住。他们一旦离开,便不再享受。”[2]


欧麦尔访问大马士革时,遇到基督徒麻风病患者,他下令给他们施舍,并定期发放津贴。[3]

欧麦尔·本·阿卜杜·阿齐兹致信巴士拉行政长官:“结约民中那些年迈者、无力谋生者,你要定期发放津贴照顾他们。”[4]


《古兰经》云:

“未曾为你们的宗教而对你们作战,也未曾把你们从故乡驱逐出境者,真主并不禁止你们怜悯他们,公平待遇他们。真主确是喜爱公平者的。他只禁止你们结交曾为你们的宗教而对你们作战,曾把你们从故乡驱逐出境,曾协助别人驱逐你们的人。谁与他们结交,谁是不义者。”(《古兰经》60:8—9)


籍该段经文指示,早期穆斯林[5]惯于把他们的开斋捐给予基督教修道士,穆斯林学者也因此认为可以将天课给予他们。

非穆斯林居民享有的还有一些权利我在这里没有提到,比如工作权、居住权、自由迁徙权及受教育权等,因为这些都是最起码的权利,无需笔墨赘述。[6]


前面我们谈到穆斯林国家非穆斯林的待遇和权利,也许会有人说这些都是历史,今天并非如此,那么我在此谈谈我的观察。我发现现在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享受的权利比以前更多,甚至有的穆斯林国家政权都由他们掌握着。安拉在《古兰经》中命令我们: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和父母和至亲。无论被证的人,富足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应当秉公作证;真主是最宜于关切富翁和贫民的。你们不要顺从私欲,以致偏私。如果你们歪曲事实,或拒绝作证,那末,真主确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古兰经》4:135)


但是,如果我们把他们与生活在非穆斯林国家的穆斯林状况做比较,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巨大的差别。看看十字军东侵期间,十字军对穆斯林的所作所为,看看西班、中国和前苏联,作为少数民族的穆斯林都遭遇到了什么?看看今天的巴尔干、俄罗斯、巴勒斯坦和印度,穆斯林的遭遇是怎样的?这些问题的答案值得深思。尽管现实是残酷的,我们还得秉公直言,因为这是安拉的命令: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尽忠报主,当秉公作证,你们绝不要因为怨恨一伙人而不公道,你们当公道,公道是最近于敬畏的。你们当敬畏真主。真主确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古兰经》5:8)

 



Footnotes:

[1] 艾布·优素福《税收书》136页。

[2] 同上155—156页。

[3] 优素福·格尔达维《伊斯兰社会的非穆斯林》17页。

[4] 艾布·吴班耶《金钱论》805页。

[5] 撒尔赫斯《详论》二卷202页。 杰萨斯《古兰经的律法》三章215页。

[6] 《与非穆斯林相处律例》43—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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